非法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非法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怎麼處罰

非法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怎麼處罰

對於違反土地使用規定的行為,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5-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八十一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因此,針對上述土地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對情節嚴重的,可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對於已經審批建設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比如審批建設用地為工業用地,用作商業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二、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屬非法佔地違法行為,對於這類違法行為,一般採用責令拆除和並處罰款(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除外不罰只拆),構成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

綜上所述,非法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怎麼處罰,土地管理法規定違反規定使用土地的,以營利為目的,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當判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倒賣土地金額5-20%的罰款,當事人如果拒不上交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歸還土地使用權,加以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