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惡意違約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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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惡意違約應該怎麼辦

開發商惡意違約應該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房户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即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即一房二賣的。

二、房產開發商違約如何擔責?

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對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麼後期不論什麼原因出現變更,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開發商在賣房時,其相應的規劃也是合同要約,即使小區後期規劃變更得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開發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的違約行為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積出現誤差;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變更規劃設計;房屋質量不合格;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如出現上述違約行為,購房者應首先看購房合同中是否有對上述違約責任的處理約定,如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按法律規定可對開發商的違約行為要求賠償,賠償標準以具體損失為限。

生活中,如果您在購買商品房時遭遇開發商違約的情況,要懂得如何維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在必要時還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很多時候開發商都會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此時您可以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向法院提起房產糾紛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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