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需要的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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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是,當事人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提供下列證件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身份證必須在有效期內);
2、當事人雙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證明
3、當事人如果是離婚須提交離婚證(或判決書),當事人如果是喪偶須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證明(或死者的户口註銷證明);
4、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時,持軍人身份證件(軍官證或士兵證〈證件必須在有效期內〉)和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書),志願兵和超期服役戰士在家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可由當地人民武裝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結婚登記需要的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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