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房户的認定標準是該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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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認定為無房户:1以辦公室、招待所、旅社、倉庫、營業性場所作宿舍的;2住臨時搭蓋的簡易房的;3長期掛户於親朋家中而在他處寄居或租住私房的;4因法院判決應限期遷出現住房屋而又無房搬遷的;5屬於落實房屋政策需要搬遷而又無房搬離的。

無房户的認定標準是該怎樣的

我國房屋拆遷的法律主要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其中主要條款在第三章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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