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累犯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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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累犯的標準是怎樣的

説到累犯的標準,其實也就是認定累犯的標準。如果罪犯再次犯罪的,此時不能很絕對的就認為他是構成累犯的,需要先講過專業的認定才行。那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認定累犯的標準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認定累犯的標準是怎樣的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累犯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後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後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後,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個罪是過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累犯不包括過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搶劫罪,後罪是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所以該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根據我國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作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無論是什麼刑,也無論什麼時間之內,又犯刑法規定的關於毒品的犯罪的,都應從重處罰。這是刑法分則關於毒品犯罪的特殊規定。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累犯如何量刑、怎樣處罰

1、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得假釋。

司法實務中對累犯進行認定其實是很重要的,畢竟要是構成累犯的話,那就要對罪犯從重進行處罰了,而判刑的時候不能被適用緩刑,服刑期間也是不可以被假釋的。關於認定累犯的標準,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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