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糾紛可以先起訴後催收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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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糾紛可以先起訴後催收麼

一、物業合同糾紛可以先起訴後催收麼?

可以,催收是物業公司進行私力救濟的渠道,也是一種協商和調解的過程,催收和起訴不分先後順序,可以同時進行,也可以不同時進行,但起訴處理物業合同糾紛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物業合同糾紛起訴後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1、調解保密原則。

訴訟調解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即使不構成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有些當事人通常也不願意對外公開。為了有利於案件的調解處理,有必要採取多種措施既保障訴訟調解的活動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又確保調解有關的事項包括調解協議的內容也不對外公開,甚至當事人還可以在調解協議中訂立保密條款以保證其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不被公開。

2、調解自願原則。

訴訟調解制度的基礎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權,訴訟調解的正當性和有效性正是來源於當事人調解的意思自由。訴訟調解程序的設置,目的就是為當事人相互妥協與讓步,實現自我權利以友好解決糾紛提供機會和條件。因此,在整個訴訟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對調解的啟動、調解的方式、調解協議的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以及調解書的簽收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權利。

3、調解合法原則。

調解合法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即程序合法和實體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調解活動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定的程序,須在程序上保障當事人自由真實地締結調解協議的公正性。實體合法是指調解協議必須合法,也就是調解協議內容的公正性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既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符合當事人自己的真實利益需求,又使調解協議的內容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4、調解靈活原則。

是指訴訟調解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可以靈活安排,對調解啟動的時間、調解的地點、調解的方式、主持調解的人員、調解協議生效的方式、是否製作調解書,等等,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訴訟調解的方式是採取背對背式還是面對面式,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或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另外,當事人在訂立調解協議時為調解協議的履行可以設定擔保,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並製作調解書。等等,所有這些都是調解靈活原則的具體表現。

三、物業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物業合同糾紛起訴後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催收是私下處理的一種方式,協商不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性條件,對物業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也可以對被告方進行催收,如果催收達到了有效的目的,即使物業合同糾紛已經被法院受理,原告也可以依法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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