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侵權責任出租人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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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租賃物侵權責任出租人承擔嗎?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佔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使用對第三人侵權責任。我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本條是關於出租人不負租賃物使用對第三人侵權責任的規定。所謂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租賃物本身及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使用對第三人侵權責任。

所謂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如果租賃物是建築物或者構成建築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脱落等致人損害的,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作為租賃物的管理人,均應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生活中,難免時常會發生侵權事件,然而侵權行為並不是個人主觀意願下的結論,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説承租人在使用以前就已經存在的租賃物,造成第3人受傷的,一般房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在使用過程中租客一定要按照房東的囑咐使用傢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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