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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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

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

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中房屋所有權優先,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而居住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並由其派生,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繫。至於兩者的區別,除了當然存在的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不同點之外,兩種權利在實現方式上也體現了不同的趨勢和取向。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佔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既然是對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價值,就必須對房屋進行物質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權是以實施對他人房屋的現實佔有為實現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二、居住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購買取得

其實購買是人們取得產權的一種主要形式。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應考察所購房屋是合法,有關手續是否齊全,賣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應與賣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在合同中應詳細地寫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購買方式、價款、付款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

第三,應及時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户手續。

2、建設取得

那這是房屋產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是指建設者投入一定的資金建造房屋,則該建設者對其所建房屋享有產權。通過建設而取得產權的,在產權取得前或前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第一應注意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應注意有關手續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項、規劃、開工等手續;

第三應注意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質量檢驗合格單。

3、受贈取得

這種產權的取得方式是指原產權人通過贈予行為,將房屋贈送給受贈人。在辦理房屋贈予手續時,贈予人與受贈人應簽訂書面贈予合同,併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户手續。但如果贈予人為了逃避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房屋贈予他人時,如果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則該贈予行為無效。

4、抵押取得

產權人對房子是擁有所有權的,所以,產權人可以通過出租或立遺囑的方法來決定居住權人,居住權人取得了房子的居住權以後,當事人沒有房子的所有權,意思就是居住權人不能隨便轉讓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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