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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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內出賣租賃物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購買人購買租賃物的權利。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賦予承租人在購買承租房屋時的優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法律關係不因出租人的出賣行為而受到影響,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賣給第三人和賣給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響,出租人賣給承租人更有利於保護承租人利益。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規定,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賦予承租人在購買承租房屋時的優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法律關係不因出租人的出賣行為而受到影響,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賣給第三人和賣給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響,出租人賣給承租人更有利於保護承租人利益。基於承租人承租出租人房屋的事實前提,故法律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照樣對出租人利益不構成影響,相反能兼顧承租人利益,使租賃房屋不因出租人出賣房屋受任何影響,符合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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