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怎樣確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

關於我國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的管轄問題,有多種情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關於處理我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可以參考一下的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等。

1、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隨着《民事訴訟法解釋》的推行和實施,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的問題得到了統一的解決方法。根據法律的規定,涉及到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房屋租賃以及工程建設的合同糾紛的,都需要按照不動產的糾紛來確定管轄。如果發生糾紛的不動產已經進行登記的,那麼就可以以不動記登記的登記簿所記載的地方作為不動產所在地;如果動產沒有進行登記的,那麼就要以不動產實際的所在地作為不動產所在地。

2、當事人約定管轄。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25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書面協議當中對於發生糾紛的管轄是可以進行約定的,但有一個前提就是這個約定的內容不能夠違反法律對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雙方在約定管轄法院的時侯也需要注意一些問題:

(1)約定的管轄法院必須要通過書面的形式詳細的表達出來;

(2)約定的管轄法院也必須要在限定的範圍之內。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不可以違反民事訴訟法對於其管轄級別和其專屬管轄的範圍。

最後簡單説下關於合同糾紛是如何產生的問題。

合同應該是由雙方的當事人共同的協商而得出的結果,所以雙方的當事人是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籤訂了合同,那麼雙方的當事人就應該按照合同協商的內容履行義務。當然由於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導致一方或者雙方的當事人都不能履行合約上的義務導致造成合同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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