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臨時股東會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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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會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東大會,這兩者臨時會議的召開條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

召開臨時股東會有哪些條件.

一、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監事會四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是,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

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

四、董事會。

五、監事會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中,一二是股份公司獨有的,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中間是會是必設機構,因此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中沒有不設監事會的監事這一點。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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