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董事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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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董事會召開的條件是:
1、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臨時董事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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