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董事會召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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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董事會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董事會是公司的核心治理機構,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發揮其職能的重要途徑,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與股東會會議的分類相類似,董事會會議也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或普通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
董事會定期會議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確定的每年度定期召開的董事會會議。至於每一年度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確定的限度內自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公司法》未作具體限制,由公司章程確定。董事會臨時會議是指在兩次定期會議之間於必要時召開的、不定期的董事會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臨時董事會召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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