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限制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1W

股東在提起訴訟時要注意一些限制條件,包括:
(1)股東的主體資格,即股東必須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具備股東身份,並在提起和進行代位訴訟時一直保有股東身份。
(2)用盡內部救濟手段,即股東在提出代位訴訟前應先向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提出申請,在申請被拒絕後才可以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限制條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