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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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
立法雖然沒有對“他人”的範圍予以明確,但公司的控股股東、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也應解釋為包含在“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對公司實施了不正當行為而對公司負有民事責任的人,在公司怠於對其行使訴權的情形下,都可以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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