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債務債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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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債務債權關係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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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的債務清償與合夥企業的關係

以合夥財產清償債務,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債權人可要求三人中的一人、二人或全部承擔其餘欠款。賠償完欠款後,三人方可內部就債務承擔進行分配,若未約定具體分擔比例,則各分擔3分之1。若約定啦的按其內部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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