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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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什麼事項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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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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