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申請事項當事人應交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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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文件《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哪些申請事項當事人應交納費用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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