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書應該寫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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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書應記明:
(1)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在押申訴人的現押住所等。
(2)事由。指何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何字號的判決。
(3)請求事項。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要解決的問題。
(4)申請事實和理由。這是申訴狀的重要部分。首先敍述原判認定的事實,列示證據,然後針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定性、適用法律、執行訴訟程序或對民事行政案件處理不公等錯誤的地方,加以申辯、反駁、糾正。
(5)呈遞機關名稱、申訴人簽名蓋章、日期。
(6)附項。申訴狀副本份數和物證、書證件數。
申訴狀的格式,有標題、申訴的基本情況、對方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受文機關,申訴人簽名蓋章、日期、附等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訴的提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申訴書應該寫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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