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業限制補償金違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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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沒有明確進行規定,可以參照《合同法》一百一十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竟業限制補償金違約上限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適用30%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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