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違約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競業限制的違約金

競業限制是為了防止董事、經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當然了,勞動者是可以取得一些競業限制賠償金的,如果有人違背了該限制,那麼競業限制的違約金該如何算呢?那就就隨小編一起瀏覽下文吧!

一、競業限制的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競業限制針對人員以及期限等

競業限制條款的依據與範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條款適用人員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期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即競業限制期限以勞動者離職後兩年為限。

關於該話題的相關法律條文應該説還是很清楚了,雙方可以事先約定好違約金的數額。而如果勞動者違約了那麼競業限制的違約金對他們來説或許是一筆比較大的數額了,所以如果大家有競業限制的一定要注意了。其他如果還有需要諮詢的問題請聯繫我們在線本站,我們隨時為您作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