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費標準是怎樣的 - 怎麼約定競業限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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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費標準是怎樣的,怎麼約定競業限制補償?

競業限制中,員工負有保守單位相應商業祕密的義務,而此時單位也需要按照約定支付員工對應的競業限制補償費。那麼大家知道這個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是怎樣的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競業限制補償費標準是怎樣的,怎麼約定競業限制補償?

競業限制(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些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解決。具體來説,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裏“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於約定內容。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什麼是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屬於支付形式嗎?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屬於不同的概念。這裏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次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票據支付等。

3、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裁量確定。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以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來確定最終支付數額。這種情況下的支付形式則明確為一次性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關於競業限制補償費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對於這個費,法律上面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實踐中往往是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來確定具體的補償數額。當然要是單位不支付補償費的話,那麼員工也就不用履行協議中的義務。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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