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金額限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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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金額限制補償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協議,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不得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任職,而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的,那麼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有沒有上限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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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法律並未規定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導致實踐中適用該條款難以確定一個合理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一般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約定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每個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商業機密,並且公司這些公司機密只有公司的核心人員才有權力知道。在上班之前,公司會讓勞動者簽訂競業協議,這個是對自己的保護。一般情況下,在雙方不合作的情況下,只要雙方進行協商並且協商達成一致,是不需要有金錢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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