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籤勞動合同就辭職是否可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一、剛籤勞動合同就辭職是否可行

剛籤勞動合同就辭職是否可行

剛簽訂勞動合同就想辭職也是可以的,但需走流程,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則不需單位批准。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這説明,當勞動者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時,只有在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有賠償的義務

但是,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條確立了勞動者雖有辭職的權利,但也有“提前通知義務”,因此,如果沒有對所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且又盡到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不必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達成聘用關係的時候,按照規定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保障了雙方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約束雙方的行為能力,不得違反法律以及行政規定,促使當事人必須履行並且完成自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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