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合同有衝突是否以日期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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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兩份協議均屬有效協議,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如果前後兩份協議對同一內容有不同約定產生衝突時,基於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違反協議目的,可根據協議成立的時間先後,確定以後一協議確定的內容為準。
2、如果前後兩份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並不衝突,只是對協議的內容進行了不同的約定,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地認定後一協議是前一協議的變更,或後一協議是對前一協議的補充和完善。
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訴訟權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處理民商事糾紛時,只能對已訴至法院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作出判斷,除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審理和判決應以當事人請求、主張的範圍為限。

兩份合同有衝突是否以日期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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