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房主是否能以未享受權利為由不繳納物業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不可以,業主對共有部分既享有權利也享有義務,自願放棄權利不能成為逃避義務的理由。類似的還有一樓用户不承擔電梯的費用,也是不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空置房房主是否能以未享受權利為由不繳納物業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