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附隨義務保密義務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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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附隨義務保密義務是指什麼
律師解析: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指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
合同附隨義務屬於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派生的,並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義務,是附屬於主債務的從屬義務。
這些義務當屬法定義務,無論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約定,都不妨礙這些義務的遵循,當事人違反這些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密附隨義務即合同當事人負有相互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是合同附隨義務的一種。
作為合同關係相對人正當獲取的商業祕密亦“是為發展正常業務必須進行的,或者是因為信任關係才產生的。
由於這些特殊的前提,相對人對商業祕密權利人就承擔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義務。
”可見該保密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
合同關係為一種發展性過程,附隨義務於各個階段均可發生。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及附隨義務之一般理論,民法典上的保密附隨義務可分為三種:
(1)先合同保密義務。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有不泄霹或者正當使用的義務,若有違反,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履約中的保密義務。
當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的義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3)後合同保密義務。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一方因合同關係知悉對方商業祕密的,即使未訂立合同終止後的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2款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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