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隨義務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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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上的保密附隨義務是指什麼?

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隨義務是指什麼?

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指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屬於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派生的,並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義務,是附屬於主債務的從屬義務。這些義務當屬法定義務,無論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約定,都不妨礙這些義務的遵循,當事人違反這些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密附隨義務即合同當事人負有相互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是合同附隨義務的一種。作為合同關係相對人正當獲取的商業祕密亦“是為發展正常業務必須進行的,或者是因為信任關係才產生的。由於這些特殊的前提,相對人對商業祕密權利人就承擔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義務。”可見該保密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

合同關係為一種發展性過程,附隨義務於各個階段均可發生。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及附隨義務之一般理論,民法典上的保密附隨義務可分為三種:(1)先合同保密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有不泄霹或者正當使用的義務,若有違反,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履約中的保密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的義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3)後合同保密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一方因合同關係知悉對方商業祕密的,即使未訂立合同終止後的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二、保密附隨義務的確認

根據債的一般理論,合同的內容必須是明確、具體的,當事人享有權利的內容和履行義務的要求,都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且在合同關係發生之時業已確定。若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則該事項對當事人不發生任何約束力。而附隨義務則不盡相同,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債的關係發展,基於誠實信用這一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本着對善意信賴人的保護需要而漸趨產生的。保密附隨義務作為附隨義務的一種,同樣具備附隨義務的基本特徵。在實踐中究竟該如何確認保密附隨義務的存在呢?根據保密附隨義務的基本理論及立法的基本精神。

需要明確的是,附隨義務是作為合同簽訂後對一些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的承諾,其本身並不具備法律效應,有關保密附隨義務也是應當根據附隨義務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制定的,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保密附隨義務造成對另一方的權利的侵害時,根據附隨義務是不能進行認定的,還是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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