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當事人有什麼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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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3、瑕疵擔保。
二、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3、妥善保管租賃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5、通知義務。
6、返還租賃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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