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當事人有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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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當事人有什麼義務

合同當中肯定是存在當事人的,他們負有一定的義務,而常見的就是兩個當事人。就租賃合同來講,也不例外。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彼此之間也有一定的義務,那究竟租賃合同當事人負有怎樣的義務呢?本文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租賃合同當事人有什麼義務

一般而言,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

(1)按約定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合同訂立後,出租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這一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履行或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

(2)對出租房屋負責維修。出租人是租賃房屋的所有人,有義務保證租賃房屋處於適租(即適合承租人使用)狀態。因此,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約定要求,影響承租人使用時,出租人應負責租賃房屋及其設備設施的維修。

(3)通知義務。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在出賣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

(1)按規定或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數額和期限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交付租金義務的,應負違約責任。承租人拒付或遲延支付租金達到法定或約定解約期間時,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並賠償損失。

(2)按約定正當使用租賃房屋。承租人應按約定的用途正當合理地使用租賃房屋,並妥善保管和愛護租賃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非經出租人同意,不能將房屋轉租。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潢裝飾,應徵得出租人同意,並不得影響房屋安全。承租人如不按約定條件使用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賃房屋返還給出租人。逾期不返還的,出租人除有權要求承租人交付延期租金外,還有權要求承租人給付違約金。

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正當行使權利,誠信履行義務,以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怎麼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1、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調解處理

實踐中,承租人往往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主張出租人出賣房屋的行為無效。調解時應考慮以下問題:一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但尚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可調解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若房屋已過户登記為第三人所有且第三人善意,則宜調解房屋過户維持現狀,出租人對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行為進行經濟補償。二是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並非絕對無條件,應受到一定限制,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並存的,應調解保護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僅租賃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體房屋的,如部分房屋的出售對房屋整體使用將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也不宜簡單地確定承租人當然可行使優先購買權。三是把握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合理期限,通常,出租人出賣房屋應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後應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購買,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一般可以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租人出賣房屋之日起3個月為宜。

2、轉租糾紛的調解處理

轉租是指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再行租賃給第三人的行為。因承租人轉租往往可獲得更高收益或賺取租金差價,此類行為較為普遍。對這類糾紛調解時,應把握以下幾方面: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導致合同解除的,應一併通知第三人加入調解,因為此時第三人負有退房及支付逾期退房使用費的義務。關於逾期退房使用費的標準,可參照租賃合同租金、轉租合同租金或市場租金計算。二是對“是否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考察,有些糾紛中出租人雖然對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沒有書面明確表示同意,但其明知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後長時間不作出反對意思表示,還認可由第三人租賃使用房屋並進行了修繕,此時可推定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轉租行為予以默認。

3、租賃合同履行糾紛的調解處理

房屋租賃關係中,承租方通過支付租金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出租方通過交付房屋取得租金利益,雙方關係固定,行為持續,合同履行期限也相對較長。可是一旦發生糾紛,如雙方均不主動尋求解決方案,而是消極懈怠,極易導致損失擴大。對這類糾紛調解時,應在分清雙方責任的基礎上尋找當事人共同利益的結合點。一是瞭解當事人的心理動態,如承租人的目的是為了解除租賃合同,還是為了減免租金;出租人的目的是為了收回房屋,還是為了上漲租金等,以便調解時掌握主動權。二是對涉及動遷解除合同引發的租賃糾紛,要樹立全局意識,將糾紛放在整個動遷環境下考察,必要時可依託社會力量共同調解,避免糾紛影響動遷全局。三是涉及住宅用房的“羣租”糾紛,調解時應向出租人指出,房屋所有人把成套獨立的住宅用房改造後出租給多人多户共同居住使用,不僅對房屋結構、功能造成影響,而且對周邊小區環境和鄰里安全等造成危害,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

4、合同解除後添附物的調解處理

承租人租賃房屋後,往往會進行裝潢或添附,尤其是經營性用房,承租人更是斥資不菲。合同解除時,添附物或殘值的處理往往會引發新的爭議,承租人希望獲得貨幣補償,出租人則不願意有償接手已經使用過的裝潢。對這類糾紛調解時,可遵循以下原則:承租人在房屋內可移動的物品、設備或可取回的添附物,可調解由承租人取回;不能取回的,如果雙方對添附物處理有約定的則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應區分情況處理:

(1)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承租人自行添附的,可調解承租人自行將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出租人原則上無需給予補償。

(2)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合同解除後,由於添附物不能取回,已成為添附方的損失,原則上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雖然是承租方違約,但所留裝潢物對於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可調解出租方酌情補償。

租賃合同當事人其實就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此時他們肯定是互負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但需要注意,實踐中很容易產生房屋租賃糾紛,上文中已經為大家總結了四種比較常見的糾紛,同時也告知該如何處理。大家可以適當的參考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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