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租賃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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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賃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徵是什麼

一、房租租賃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徵是什麼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屬於私法範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二、房屋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4.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協作、照顧和保護義務等。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導致債權人及與之有特定關係的第三人遭到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根據租賃合同的特點,出租人對承租人的附隨義務主要是:對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護義務。關於此點,後文再作具體分析。

5.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前者擔保權利不存在任何不足與缺陷,不會有任何人向債權人提出權利主張;後者擔保標的物在價值、效能或質量方面無缺陷。

7.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並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8.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範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

9.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並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0.出租之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一經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實現書面告之承租人。

1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法律知識已經被意識到對大家的重要性,有關財產或者是財物的事情,大家都會簽訂紙面的合同。合同是對雙方權益的保護也是對雙方的一種約束。房子進行出租都是要簽訂出租合同的,並不是簽訂了租房合同就完事的,房東也是需要履行一些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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