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如何區別於要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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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要約撤回如何區別於要約撤銷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 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於: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總之,應對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律師365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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