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區別在於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7W

一、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區別在於什麼?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區別在於什麼?

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雖然二者都是隻能在承諾作出之前來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着區別:

(1)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並且生效以後,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

(2)由於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後,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着嚴格的限定。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二、要約的撤銷有啥規定?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為要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民法典》對此作出具體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於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

撤銷與撤回都旨在使要約作廢,或取消要約,並且都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實施。但兩者的區別在於:撤回要約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要約則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由於撤銷要約時要約已經生效,因此對要約的撤銷必須有嚴格的限定,如果因為撤銷要約而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要約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對要約的撤回並沒有這些限制。

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儘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則不可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為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在要約撤銷以後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區別在於要約失效的時間,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之後取消了該項要約,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失的行為,稱為要約撤銷,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兩者都可以使要約失效,但是存在本質的區別。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撤銷發生在生效之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