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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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
律師解析: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於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一)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並破壞了締約關係,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二)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這裏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四)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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