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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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過失責任什麼意思?

締約過失責任什麼意思?

締約過失責任,就是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一方因為違背誠實原則,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到損失,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包括:固有的利益,在締約之際沒有盡到保護義務而導致對方人身權、財產權遭到損害;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有直接的損失以及間接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徵

1.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相對性。

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於締約階段(也稱先契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於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3.補償性。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後果。我國合同法第42條,將損害賠償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救濟方式,就是締約過失責任補償性的法律體現。締約過失責任補償性是民法意義上平等、等價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交易關係在法律上的內在要求。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通説,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性包括補償性,相對性還有法定性等特徵,可以對過失行為的財產損害的結果進行補償或者彌補,並且是隻能在契約的階段存在的,而不能在其他的階段存在,具有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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