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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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徵是什麼
律師解析: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徵:
1、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
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法定情形之一。
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相對性。
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於締約階段(也稱先契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於其他階段。
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3、補償性。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後果。
締約當事人違反法定的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比如通知、保密、協助義務等。
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幷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比如一方隱瞞真實情況、欺詐等。
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實並不排除合同有效情況下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實踐中,普遍認為締約過失責任適用於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的情況,並且一定條件下也認可適用於合同有效的情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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