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有什麼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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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過失責任有什麼類型

締約過失責任有什麼類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原因

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前提是企業在簽約過程中有不規範的行為。主要包括:

1、惡意磋商行為。很多經營者認為,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行為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競爭時機視為很好的競爭手段。企業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

2、應當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原因,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經營者認為對方沒有詢問就不必向對方説明物品瑕疵或權利瑕疵,或者經營者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瑕疵,該法律風險體現在企業已經簽訂的合同之中。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產生於簽約過程,但其往往存續在合同履行活動中,法律危機與法律風險之間時間差比其他合同簽訂過程的法律風險更長。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企業怎樣避免締約過失糾紛?

由於國內經濟合同法未明確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司法實踐中對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一般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即判令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在處理涉及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確認締約過失責任。企業要想避免締約過失糾紛,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確定責任範圍,根據有關司法實踐的經驗,締約過失責任的範圍應包括簽訂合同、解決糾紛的支出、未達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損失,這些都應當是締約過失責任範圍,在權利人請求賠償時,應予考慮。

(二)應注意劃分責任界限,劃分責任界限主要依當事人主客觀過失原因劃分:

1、如果合同無效是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具備,則應確認該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因雙方當事人合同主體資格不具備造成合同無效,則應由雙方當事人承擔締約失責任,共同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3、合同無效系一方當事人欺詐、協迫,使對方違反真實意思簽約,應由採取欺詐、協迫手段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4、合同無效系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由雙方自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在這裏要注意,企業經營者在遭受他人惡意磋商導致損害時,往往會認為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無法追究對方責任,自認倒黴。結果企業的正當權益未能得到實現,帶來的否定性結果又造成新的法律風險。為了避免企業因締約過失出現損失,建議企業簽訂合同時委託律師對合同進行前期的審核避險, 審核合同條款是否完備以及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從根源上減少發生締約過失糾紛的可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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