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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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買賣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解除買賣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買賣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

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

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

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它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一般在發生了交易行為時,為了保障雙方各自的利益,都會選擇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來約束各方的行為,但是在合同的履行中還是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違約的一方就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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