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刑事詐騙與合同民事欺詐兩者之間都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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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刑事詐騙與合同民事欺詐兩者之間都有什麼不同?
律師解析:(一)二者的主觀意圖或目的不同,欺詐人在為欺詐行為之時,其本身有履行所籤虛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詐騙的行為人雖然也有采取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合同之目的。
(二)二者欺詐的內容及手段不同;
(三)二者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一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合法財物,且數額較大的,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由人民法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還應考慮以下諸方面因素。
(一)合同簽訂前行為人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二)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三)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四)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五)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六)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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