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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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是定金的一個主要效力,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定金罰則發生效力,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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