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風險應該由承租人全部負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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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風險不應該由承租人全部負擔。對於出租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和不可歸責與任何人的原因導致的租賃物損壞、滅失的風險應對有出租人承擔;由於租賃物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也應當由出租人承擔。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的風險應該由承租人全部負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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