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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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處罰?

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處罰?

(一)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

第十七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只能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雖不是國家機關人員,但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卻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

(二)犯罪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犯罪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的環境監管活動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卻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三)客觀表現形式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罪往往表現為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環境監管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四)侵犯的客體不同

環境監管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公共安全

為了增強公民、單位保護環境的意識,相應的公職人員是對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此類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的時候必須要對工作負責的,這是由於此類職員若是對幹工作不負責,一旦導致發生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那麼該職員有可能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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