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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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按以下原則進行分割:
(1)遵從約定
(2)平均分配。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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