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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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這三種情況下是沒有必要去做婚前房產公證的,房產所有權不會因為結婚而發生改變。

婚前房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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