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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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棄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遺棄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遺棄罪與不作為殺人罪的界限

我國遺棄罪條文與域外刑法相關規定存在明顯差異,我國遺棄罪既不是對於生命的危險犯,也不是對於生命、身體的危險犯,只要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侵害了他人的受扶養權,也值得作為遺棄罪加以處罰。不過,即便不認為遺棄罪是生命、身體的危險犯,也不可否認,嚴重的遺棄行為可能造成被遺棄人的傷害甚至死亡。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如國外刑法中的遺棄致死傷結果加重犯。當遺棄行為導致死傷結果時,行為人若對重傷、死亡結果沒有認識或者有認識但不持希望與放任態度時,只能認定為遺棄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競合犯,從一重處罰; 由於故意傷害罪(輕傷)的法定刑(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低於遺棄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對輕傷結果無論持故意還是過失態度,均僅以遺棄罪定罪處罰。結果是,遺棄行為過失致人輕傷或者重傷時,僅以遺棄罪進行定罪處罰;過失致人死亡時,一般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定罪。遺棄行為故意致人重傷、死亡時,成立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競合犯,從一重處罰的結果是以故意傷害罪(重傷)、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遺棄罪是指主體對客體作出遺棄的行為,在生活中多指父母遺棄子女或者是子女遺棄父母的這種行為,多是因為某一方被拋棄。以上包括三種組成要件,對於遺棄的這種行為是行為人對不具有行為能力的人一種拋棄行為,不道德的,應該摒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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