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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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遺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由於本罪在舊刑法中屬於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故通説認為,本罪的本質是侵犯被害人受扶養的權利。一般認為,遺棄罪具有以下特徵:

1、犯罪客觀要件是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拒絕扶養”,是指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扶養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侵害了他人受扶養的權利,會給被害人造成生命、身體危險,但拒絕扶養。犯罪的動機多種多樣,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

是否情節惡劣,要依據行為的手段、後果、行為人的動機等進行綜合評價。

二、構成遺棄罪怎樣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收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多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但是對於那種負有撫養、贍養、照顧義務的人,如福利院、養老院的工作人員,實際也是有可能構成遺棄罪。另外,對於遺棄行為與遺棄罪需要看情節是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惡劣程度,這裏就要結合遺棄的行為、後果等方面綜合進行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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