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案件時應當遵循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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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案件時應當遵循哪些?
律師解析: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有利於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損壞、損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的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夫妻,離婚時夫妻雙方有權要求平等分割,孩子對此沒有影響。但是,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如果對方同意,該撫養費可以在分割財產時直接從對方的份額中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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