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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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怎樣?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經配偶同意辦理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1、對於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並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首先,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並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屬於共同共有,對於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2、對於一方擅自將房屋抵押,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配偶)同意的,屬於無權處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物的,屬於無權處分。

3、是否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處分財產的出讓人必須是財產部分共有人而非無所有權人。

(2)財產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是善意且無過失的,即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不知道並且也無理由知道出讓人是無權處分人。

(3)財產受讓人必須是有償取得財產的,即向出讓人支付了與財產相當的對價。

對於抵押人的配偶提出異議,確認抵押無效的情況,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盡相同。

有的法院認為抵押權人只有形式審查的義務,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和權利推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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