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出證明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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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出證明應該這樣辦理:
户籍遷移證明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變動時,由原户口所在地遷往新落户地址的憑證。由户口遷出地的公安機關(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開具。
持證人到達遷入地後,須在有效期內將户籍遷移證明交給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入户。户籍遷移證明是公民在户口遷移過程中的重要憑證,因此公民在户口遷出後要妥善保管好户籍遷移證明,不得遺失、塗改以及轉借,若因不慎將户籍遷移證明遺失,應立即報告當地户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否則,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接收。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户籍遷移證明工本費。

户口遷出證明如何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管理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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