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被侵犯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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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8條規定已經作廢,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優先購買權被侵犯怎麼辦

《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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